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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氣象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確保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省氣象局制定了《山東省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山東省氣象局
??????????????????????????????????????2021年3月26日
山東省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建設項目區域化評估評審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區域評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山東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指各設區的市政府組織相關區域管理機構,針對特定的區域,依據雷電發生頻率、強度、時空分布特征以及國家有關防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運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對該區域內雷電災害可能造成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的致災影響做出的整體性、區域化評估。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范圍和主體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需要開展評估的區域。列入負面清單的工程建設項目,按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單獨項目評估。
第五條省級氣象主管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標準規范和技術指南,加強全省范圍內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開展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與經驗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應當具備氣象資料獲取、分析、處理能力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經驗,并能獨立完成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章 編制和評審
第七條開展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時,應當編制評估方案,進行現場勘查、資料收集、分析整理,在對區域雷電發生頻率、強度、災害情況、地理地質情況等氣候和地理勘察的基礎上開展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科學編制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對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質量和評估結論負責。
開展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資料,現有的氣象資料不能滿足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需要,確需開展現場氣象探測的,應當遵守氣象探測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第八條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內規劃和建設項目概況;
(二)基礎資料合法性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通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還應當對探測儀器、探測方法、探測環境和探測數據有效性進行說明;
(三)區域氣候特征分析;
(四)區域雷電環境分析、區域及周邊歷史雷電災害情況分析、區域雷電易發區等級劃分、區域典型建筑防雷類別及雷電防護等級分析、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綜合結論;
(五)項目遭受雷擊可能導致的損壞;
(六)雷電防護設計指導意見;
(七)施工過程中防雷安全指導意見。
第九條區域管理機構根據規劃和建設實際需求組織對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進行技術評審。區域內規劃或建設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的,由區域管理機構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技術評審。評審不通過的,應當重新組織評估。
第四章 成果應用
第十條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為該區域項目選址、功能分區布局、防雷類別(等級)與防雷措施確定、雷災事故應急方案制定等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一條對于已完成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區域,入駐建設項目共享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結果,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對于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進行針對性補充評估。
第十二條區域內規劃或建設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的,
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行政許可中受委托的圖紙審查機構應當結合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結論進行設計技術評價,發現防雷類別、防護等級和設計方案等不符合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結論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意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圖審意見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評估報告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屆滿或區域規劃出現重大調整,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山東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2021年3月26日印發
???????????????????????????????山東省氣象局辦公室